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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独报关货物文件新规定的通知

接深圳海关通知8月1号起货物报关不再需要提供核销单,具体内容如下:

 

1,报关时不再需要提供核销单,核销单号码一栏也无需输入,发件人需要在报关单上提供准确的“经营单位中文全称(不能少字或者错字)和在海关备案的10数代 码(没有准确的代码也无法报关)”。 

2,报关委托书上公章要清晰并且注意左下和右上的两个盖章处不要漏盖。 

3,报关资料(装箱单,发票,合同)中要有准确的经营单位中文名称并加盖清晰的单证章以及公章,合同一定要加盖公章;出口核销联和退税联还是按原有模式正常签发 

4, 清关货物的报关资料递交时需要一并提供加盖公章 的经营单位复印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因此而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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